商港法|第 48 條|港務|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04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