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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第 54 條

商港法|第 54 條|港務|法|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04

內容

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者,應將委託合約及作業計畫,報請航港局核准後,始得作業。 前項所定作業計畫,應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位置、數量、工作方式、防止油污染措施、勞工安全衛生措施及施工期間。 沉船或物資所有人不明者,航港局應將其基本資料、位置、數量公告三個月屆滿後,始得核准打撈。 沉船或物資所有人無法通知或未於通知期限內打撈者,準用前項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商港法

  • 船舶法-第 33 條(第 33 條)
  •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 條)
  • 商港法-第 53 條(第 53 條)
  • 商港法-第 55 條(第 55 條)
  • 商港法-第 56 條(第 56 條)
  • 商港法-第 57 條(第 57 條)
  • 商港法-第 58 條(第 5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