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 56 條|港務|法|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04
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應於作業前或開始作業日之次日,以書面通知航港局作業之起迄日期。 前項作業完成後,由申請人報請航港局會商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核定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