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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第 62 條

商港法|第 62 條|港務|法|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04

內容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 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加倍處罰。

罰則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 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加倍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 商港法

  • 船舶法-第 33 條(第 33 條)
  •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 條)
  • 商港法-第 61 條(第 61 條)
  • 商港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商港法-第 64 條(第 64 條)
  • 商港法-第 65 條(第 65 條)
  • 商港法-第 65-1 條(第 65-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