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 64 條|港務|法|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04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