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06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二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