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 70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得聘用左列人員為經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受撤銷許可未滿五年者。 前項規定於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