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 79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須經民航局許可,其航空器始得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非定期載運客貨、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