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 80 條|航空|法|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航空器定期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應先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航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