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16-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二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