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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第 2 條

氣象法|第 2 條|氣象|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氣象業務:指從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觀測、資料蒐集與研判結果之發布。 二、氣象:指大氣諸現象。 三、地震:指地層發生錯動或火山活動所引起地表振動及其相關現象。 四、海象:指潮汐、波浪及其他存在於大氣與海洋交界面之自然現象。 五、氣象改造:指運用科學技術從事改變天氣現象之行為。 六、觀測:指對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察及測定。 七、氣象設施或設備:指用以從事或執行氣象業務所需之設施或設備。 八、觀測站:指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測,於適當處所設置之觀測設施。 九、觀測坪:指設置地面氣象觀測儀器之室外一定場所。 十、探空儀追蹤器:指於氣象站建築物頂部設置追蹤天線,用以追蹤、接收以氣球為載具之探空儀收集觀測資料之觀測設施或設備。 十一、氣象雷達天線:指於氣象雷達站建築物頂部設置之特定天線,用以發射並接收雷達電波之觀測設施或設備。 十二、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指於地面建築物頂部設置之特定天線,用以接收繞極軌道氣象衛星傳送偵照、遙測結果之觀測設施或設備。 十三、災害性天氣:指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之颱風、大雨、豪雨、雷電、冰雹、濃霧、龍捲風、強風、低溫、焚風、乾旱等天氣現象。 十四、預報:指以觀測結果為基礎,發布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所為之預測。 十五、警報:指預測可能發生氣象、地震或海象災害而發布之警告性預報。 十六、觀測儀器:指氣象業務觀測所使用之設備。 十七、專用觀測站:指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專供目的事業應用或本身學術研究之需要以從事定時觀測,而於適當處所設置觀測儀器,經中央氣象局認可之設施。

相關法律條文 - 氣象法

  •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 條)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9 條(第 39 條)
  • 氣象法-第 1 條(第 1 條)
  • 氣象法-第 3 條(第 3 條)
  • 氣象法-第 4 條(第 4 條)
  • 氣象法-第 5 條(第 5 條)
  • 氣象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