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第 11 條|氣象|法|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飛經臺北飛航情報區之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應按國際民航標準程序及交通部規定,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供其飛行途中之氣象觀測資料。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取得前項資料後,應立即傳送中央氣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