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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 6 條

發展觀光條例|第 6 條|觀光|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1-28

內容

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 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相關法律條文 - 發展觀光條例

  •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 條)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9 條(第 39 條)
  • 發展觀光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發展觀光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發展觀光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