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 4 條|觀光|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1-28
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