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 22 條|觀光|法|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1-28
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客房出租。 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主管機關為維護觀光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