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 24 條|觀光|法|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1-28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