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 70 條|觀光|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1-28
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已經許可經營觀光旅館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 前項申請案,不適用第二十一條辦理公司登記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