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30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三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