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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第 39 條

大眾捷運法|第 39 條|捷運|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內容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應立即通報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並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報請查核;其屬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依前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其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依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檢討改善。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所定應變計畫之內容與定期及不定期演練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予查核,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與所在營運地區之地方政府間建立災害防救工作聯繫平臺,定期召開災害防救業務聯繫會議。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辦理第一項重大行車事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通報。

相關法律條文 - 大眾捷運法

  •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 條)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9 條(第 39 條)
  • 大眾捷運法-第 34 條(第 34 條)
  • 大眾捷運法-第 35 條(第 35 條)
  • 大眾捷運法-第 36 條(第 36 條)
  • 大眾捷運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大眾捷運法-第 38 條(第 3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