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第 48 條|捷運|法|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擅自占用或破壞大眾捷運系統用地、車輛或其他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移送偵辦外,該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應通知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