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第 49 條|捷運|法|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 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