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34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三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