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民法-第 244 條

民法|第 244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三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內容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條文 - 民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民法-第 1 條(第 1 條)
  • 民法-第 2 條(第 2 條)
  • 民法-第 3 條(第 3 條)
  • 民法-第 4 條(第 4 條)
  • 民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