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 95 條|醫事|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教學醫院之評鑑,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期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教學醫院評鑑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評鑑醫院,並將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名單及其資格有效期間等有關事項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