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 96 條|醫事|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教學醫院應擬具訓練計畫,辦理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並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 前項辦理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