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 99 條|醫事|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