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 100 條|醫事|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前二條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