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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246 條

民法|第 246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三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內容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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