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1 條|醫事|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1-20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