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2
化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但直接販賣至消費者之產品流向資料,不在此限。 前項資料之範圍、項目、內容、建立與保存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