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6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三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