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66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三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