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67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三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