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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269 條

民法|第 269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三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內容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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