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72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四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