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7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四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