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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 50 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 50 條|疾病管制|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醫事機構或當地主管機關對於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應施行消毒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死者家屬及殯葬服務業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之屍體,中央主管機關認為非實施病理解剖不足以瞭解傳染病病因或控制流行疫情者,得施行病理解剖檢驗;死者家屬不得拒絕。 疑因預防接種致死之屍體,中央主管機關認為非實施病理解剖不足以瞭解死因,致有影響整體防疫利益者,得施行病理解剖檢驗。 死者家屬對於經確認染患第一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染患第五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入殮並火化;其他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有特殊原因未能火化時,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依規定深埋。 第二項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補助標準,補助其喪葬費用。

相關法律條文 - 傳染病防治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35 條(第 35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36 條(第 36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傳染病防治法-第 39 條(第 3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