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78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四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