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 57 條|疾病管制|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地方主管機關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準用第五十三條至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