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4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合於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資格之日起算。 保險效力之終止,自發生前條所定情事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