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8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