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2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以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二款所定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計算之。但保險人得視該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經濟能力,調整投保金額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