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8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四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為連帶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