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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1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1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於保險人辦理醫療科技評估時,其結果並應於擬訂前公開。 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擬訂之程序與代表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利益之揭露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第 43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4 條(第 44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5 條(第 4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