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85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四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為給付之請求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