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1 條|社會保險|法|生效中
第 十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第八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延緩繳納保險費或清償貸款者,保險人應定期查核被保險人之清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