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96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五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