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 10 條|綜合規劃|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關於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