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30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五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