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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民法-第 305 條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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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
📝 內容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