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305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五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